核心提示:数字经济转型如何回应相应的法律问题并和已有制度有效衔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学者工作坊——数字经济转型的法律回应”学术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学者给出了不同答案。
记者|任文岱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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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视数字经济转型的现实。”8月15日,在“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学者工作坊——数字经济转型的法律回应”学术研讨会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龙卫球表示,当前,数字经济转型面临许多复杂的理论问题,如何回应相应的法律问题并和已有的制度有效衔接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各界共同思考。
此次研讨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承办。这也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的系列学术研讨会之一,旨在围绕构建信息法学科体系进一步凝聚学界共识,为加强数字经济立法、回应社会关切建言献策,与会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围绕数字经济转型治理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加快构建“数字守门人”合规体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表示,作为数字时代的全新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化治理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三个重要方向,在发展过程中,如何构建有效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是当下无法回避的理论与实践难题。以平台经济发展为例,与过去单一的业务模式相比,当下平台经济业务模式呈现出供应链形式发展特征,客户群体囊括一般个人用户和各类企业用户。
近年来,对超大型网络平台的监管一直是国内外热议的话题。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将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并明确分类分级标准,被视为我国“数字守门人”制度。在现有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也被视为“守门人”条款,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具体义务要求。2022年11月,欧盟《数字市场法》正式生效,确立“数字守门人”制度,为超大型网络平台设定各类平台义务和监管规则。
“尽管平台仍然是公司企业,但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数字守门人’扮演了其他平台企业所不具备的重要角色,拥有更大权力。”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认为,在数字经济转型中,对“数字守门人”需要转变思维,监管也要相应转型。
王文华关注到数字经济平台在反腐败领域的重要性。她表示,“数字守门人”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它可能存在多个腐败点,且平台内部员工的权力很大,对平台监管的任何行动都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当下,对“数字守门人”反腐败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实现有效反腐败合规,我们需要加强“数字守门人”的合规体系建设。
在王文华看来,在企业反腐败合规问题上,应当包括预防性合规和刑事涉案合规,且两方面都需要加强反腐败合规意识和制度建设。此外,行政监管部门应该与“数字守门人”合作,共同建立合规体系,并确保合规措施顺利实施。同时,鉴于包括“数字守门人”及其内部员工的腐败行为容易滋生其他违法犯罪,需要在法律、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建构“数字守门人”的合规体系。
王文华建议,在“数字守门人”预防性合规中,为确保有效的合规措施得到真正贯彻与执行,行政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参与至关重要。若“数字守门人”切实做到反腐败合规,那么在涉刑案时,根据合规从宽精神,对有预防性合规的、涉案后进行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对企业及内部员工给予从宽处理,这不仅有利于“数字守门人”企业持续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不同数据如何开放共享流通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如何开放共享流通对数字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围绕此话题,与会专家学者也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晓春认为,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数据和经济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对于如何获取、使用和处理相关数据,法律规定尚不充分。当下,用户个人信息的可携带权备受关注,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数据权益尚无明确规定。
刘晓春表示,在平台中,用户数据具有不同的权益层次,包括个人信息和用户生成内容等,需要考察不同数据类型背后体现的合法性基础,确定数据权益冲突的解决途径。实践中,平台与平台之间、平台与外部非平台经营者之间也存在互动,其中一些司法纠纷已经涉及平台是否应该开放数据以防止数据滥用行为。因此,法律需要针对平台数据互联互通的具体适用场景作出回应,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平台是否应该承担开放特定数据的义务,例如数据构成基础设施的情形。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谭吉认为,在讨论平台互联互通法理问题之前,对互联互通这一概念应进行更加明确的分类。例如,在操作系统互联互通和第二类数据互联互通等领域,互联互通的概念具有不同内涵。弄清这些前提,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对于上述论文中提到的事前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事后反垄断的规制等一些具体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公共数据如何开放共享也是摆在实践中的现实难题。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宋烁从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和治理要素属性展开探讨。以交通数据为例,同样的交通数据,既可以为企业所用,也可以为政府所用,这使得数据在很多情况下兼具生产要素属性和治理要素属性。因此,在可能产生交叉的情况下,根据“生产—治理”的双要素标准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类是欠妥的。
宋烁分析称,公共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对应发展数字经济目标,治理要素属性则对应建设数字政府目标。但实际上,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的关系,并不是并列、平行的。公共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是让政府去向市场供给公共数据,发挥生产要素作用,而不是政府自己把它作为资产、财产去增值和盈利。公共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因此,她认为,基于“生产—治理”双要素逻辑来讨论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可能先要处理好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的关系。